当事人信息

原告:曾绍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新民,沅江市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陈柳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

审理经过 原告曾绍华与被告陈柳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7月6日受理后,原告曾绍华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绍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曾绍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曾绍华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尧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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