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曾绍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新民,沅江市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陈柳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
审理经过 原告曾绍华与被告陈柳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7月6日受理后,原告曾绍华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绍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曾绍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曾绍华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尧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