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尚奇勇,居民身份证2103021966××××××××是该案件原申请人、原告尚庆玉的儿子,尚庆玉2011年已故。
被执行人:
汤晓光,居民身份证2103811963××××××××
汤晓明,居民身份证2103191958××××××××
审理经过
尚奇勇申请汤晓光、汤晓明的纠纷一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东民二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件号为(2007)鞍东执字第93号。后本案被终止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后本案被恢复执行,执行案件号(2021)辽0302执恢23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将被执行人登录限制高消费。余款经查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东民二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