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新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北屯市。 被告:张江**,男,约52岁,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北屯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杨新春与被告张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杨新春应预交案件受理费39元,本院书面通知其应在2021年1月14日前交清。原告杨新春既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应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