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官道南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郝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海峰,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于连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执行人:王朱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连祥、王朱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于连祥、王朱芬的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鲁1526执5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林宏昌 审判员 王良军 审判员 郑华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