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侯怀恭。

被告:山西武林会盟体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骉。

审理经过

原告侯怀恭与被告山西武林会盟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怀恭、被告法定代表人马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侯怀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款47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在平遥×学举办演唱会向原告借款47000元,于2019年7月27日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支,借款后原告数次催要未果。

被告辩称

被告山西武林会盟体育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借条是原告胁迫公司会计出具的,我作为法人代表并不知情,原告的款是2019年7月打给公司会计的,但在2019年10月份才逼迫会计给打的借条。原告加入公司后从我二姐银行卡上转了276000元,后来陆续归还了部分,这次打的47000元款也是归还我的欠款。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侯怀恭与被告法定代表人马骉系朋友关系,曾合股开办山西××科技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1月30日马骉又与他人合股开办被告山西武林会盟体育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6月21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转给被告会计冀某某7000元,2019年7月26日原告又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转给被告会计冀某某40000元,此款大部分用于被告开办演唱会的开支。之后原告找被告会计冀某某要求给其出具借据,冀某某请示被告法定代表人马骉,该不同意给原告出具借条,2021年10月在原告的催要下,冀某某给原告出具借款收据一张,内容为:山西武林会盟体育科技有限公司,因举办演唱会,借到侯怀恭向会计冀某某(微笑的彩虹)微信上分别转入的人民币7000元、40000元。合计人民币大写(肆万柒仟元整)用于公司运营。落款为借款单位:山西武林会盟体育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7月27日,并加盖了被告公司的公章。之后原、被告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审理中,被告称原告在与自己开办公司期间,从其二姐银行卡上转走269000元,自己两次给原告微信转账7000元,共计276000元,之后原告陆续归还了127566元,这次转给会计冀某某的47000元也是归还我的欠款。原告称自己曾给被告管理财务,往来款项系用于公司经营,自己并不欠被告公司或马骉个人款项。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提供的借款收据、微信转账记录、工商信息,被告提供的转账记录、银行流水、证人冀某某证言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转给被告会计冀某某的47000元款,主要用于了被告开办演唱会的开支,结合冀某某给原告出具的借款收据,应认定为被告向原告的借款。至于被告所称原告采用胁迫手段让冀某某出具借款收据一节,因冀某某所打借款收据与实际事实基本相符,故本院对被告该抗辩理由不予支持。对于被告法定代表人马骉与原告之间的个人经济纠纷,属另案处理范畴。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山西武林会盟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侯怀恭借款4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当事人如有以上行为,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976元,减半收取488元,由被告山西武林会盟体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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