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被执行人):广西福斯特再生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永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冠平,该公司副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柳城县松兴装潢部。 经营者:韦明松,该装潢部负责人。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柳城县松兴装潢部与广西福斯特再生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广西福斯特再生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本院冻结其在合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开设的账号25×××83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广西福斯特再生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称,其与广西南宁市西洳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0)桂1381民初424号,经申请执行人柳城县松兴装潢部向本院申请冻结了异议人名下的所有存款账户,现查封已发生法律效力,导致异议人无法正常经营亦无法偿还本案涉及的款项。另外,异议人在正常经营的情况下需要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税信息,缴税费用需要通过银行账户实现,故异议人申请解除对其在合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开设的账号25×××83的冻结,以保证异议人的基本经营和正常纳税。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柳城县松兴装潢部与广西福斯特再生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8月9日,本院根据双方调解意见作出(2021)桂1381民初424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广西福斯特再生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柳城县松兴装潢部工程款4051178.87元;二、被告广西福斯特再生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定于2021年8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上述工程款;三、案件受理费196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4605元(原告已预交),原告柳城县松兴装潢部自愿承担。该调解书生效后,因广西福斯特再生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履行支付义务,柳城县松兴装潢部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对广西福斯特再生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额度冻结广西福斯特再生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合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开设的基本账号25×××83等全部银行账户金额4118941.87元。广西福斯特再生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冻结其全部银行账户,影响其生产经营及申报缴税,遂向本院提出异议,要求解冻其在合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开设的基本账号25×××83。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依法采取司法强制措施过程中,既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保障困难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审慎冻结企业基本账户,尽量避免对涉诉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负面影响。本案中,异议人广西福斯特再生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既定义务,本院依法冻结包括其基本存款账号在内的所有银行账号,不利于异议人恢复正常经营活动、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也不利于其履行对申请执行人的支付义务,其提出的异议理由充分,故本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冻结异议人广西福斯特再生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合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开设的基本账号25×××83。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莫善球 审 判 员 肖晓东 审 判 员 韦良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潘 敏 书 记 员 罗桂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