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南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傅潭路与昌意路交叉口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317411012XR。
法定代表人:张利,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重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振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
被告:潘社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南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振伟、潘社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河南南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潘社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南南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潘社斋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南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潘社斋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