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北清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177606980U,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大道95号。
法定代表人:刘劲松,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君,女,湖北清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被告:杜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审理经过
原告湖北清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杜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在诉讼中,原告湖北清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清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北清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清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