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北清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177606980U,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大道95号。

法定代表人:刘劲松,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君,女,湖北清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被告:杜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审理经过

原告湖北清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杜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在诉讼中,原告湖北清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清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北清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清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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