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桂琴,女,****年**月**日出生,住兴隆县。
被告郑国林,男,****年**月**日出生,住兴隆县。
被告张玉霞,女,****年**月**日出生,住兴隆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桂琴与被告郑国林、张玉霞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桂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0.00元,退还原告马桂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