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树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绥化市北林区。

被告:绥化市北林区聚联农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北辰嘉园小区1号楼115号商服。

法定代表人:鲁志,职务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赵树有与被告绥化市北林区聚联农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赵树有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树有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树有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计73元,有原告赵树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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