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朱为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执行人:鲁文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审理经过 朱为国与鲁文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581民初80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鲁文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为国人民币77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80元,保全费1520,合计诉讼费7300元,由被告鲁文彪承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本院退还,被告承担的诉讼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并本院支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1年3月4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车辆、不动产等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1年3月4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情况,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700.88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后本院于2021年7月2日再次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与上述结果一致。

请求情况 4、本院现场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776000元及利息,执行到位12700.88元,剩余未执行到位。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0)苏0581民初80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徐 鑫

审 判 员  吕军鹏

审 判 员  徐振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章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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