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孙中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工农区。
上诉人(一审被告):高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工农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赵春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南山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中立、高涛因与被上诉人赵春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20)黑0403民初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中立、高涛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不予缴费,亦未申请诉讼费减缓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孙中立、高涛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