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吴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醴陵市人,住醴陵市。
被申请人:吴明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醴陵市人,住醴陵市。
被申请人:谢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醴陵市人,住醴陵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吴芬与被申请人吴明滔、谢丹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申请人吴芬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吴芬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吴芬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