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桥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襄城县。

被告:宋法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襄城县。

被告:张秋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襄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桥民诉被告宋法胜、张秋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张桥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8000元及约定利息19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款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3日至2015年4月18日,原告借给被告共38000元,约定利息1900元。现被告不予偿还,原告诉至法院,请依法裁判。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宋法胜、张秋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桥民的起诉。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98.75元,退还原告张桥民。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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