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公诉机关
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 告 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杜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昌图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昌,捕前住辽宁省鞍山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5月8日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
宋晓蕾,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 号
鞍西检刑诉〔2021〕Z266号
指控
事实
1.2019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杜某某以被害人吴某某车辆肇事办理理赔需要向律师支付相关费用以及到物价局找相关工作人员办事为由骗取吴某某人民币7,500元;
2.2019年9月下旬,杜某某以帮助吴某某办理“低保”为由骗取吴某某人民币3,000元;
3.2019年10月初,杜某某以承揽辽勤集团鞍山至沈阳的通勤工作需要合伙出资购买一台新的GL8商务车为由骗取吴某某人民币5,000元;
4.2019年10月中旬,杜某某让吴某某购买一台二手车以在其亲戚证人梁占先辽勤集团的工程里赚取差价为由,骗取吴某某人民币18,000元购车款及人民币700元过户费;
5.2019年10月末,杜某某以帮助吴某某办理到辽勤集团工作为由骗取吴某某人民币5,000元。
经查,杜某某并未实际办理以上相关事宜,其五次共计骗取吴某某39,200元,案发前杜某某共计归还吴某某2,500元。
指控
罪名
诈骗罪
量刑
建议
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指定辩护人宋晓蕾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系初犯,自愿认罪悔罪,有自首情节。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宋晓蕾提出的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并对其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杜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刑期,扣除先行羁押的1日,即自2021年5月9日至2022年10月7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杜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退赔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三万六千七百元。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