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被告:陈慰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郭贵与被告陈慰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慰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郭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2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从2020年8月20日开始以资金周转为由陆续向原告借款共计35000元,后被告陆续向原告还款12500元,尚余22500元未还清。2021年元月20日,被告向原告补开了借条,约定2021年2月10日还清借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故起诉至南县法院。
被告辩称
陈慰新未到庭,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郭贵与陈慰新系朋友关系,2020年9月,陈慰新邀郭贵一同前往济南筹备服装生意,后陈蔚新以手头紧张为由,向郭贵借款、欠付郭贵劳务费以及要求郭贵垫付物流费等,至此,双方之间形成多笔欠款,后陈蔚新偿还部分欠款。2021年1月20日,经郭贵催要,陈慰新通过微信向郭贵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郭贵现金22500元整,定于2021年2月10日前还清。借款人陈慰新,2020年10月1日,2021年元月20日补开借条”。到期后,经郭贵多次催要,陈慰新未归还借款,故酿此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陈慰新向原告郭贵借款,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债权、债务关系清楚,应认定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原、被告形成多笔欠款后,经双方结算,由被告出具借条,被告应按约偿还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陈慰新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属违约,应承担清偿借款的民事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2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慰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任何反驳原告诉求的证据,视为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应当自行承担举证、质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被告陈慰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郭贵借款本金22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181元,由被告陈慰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