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罗彩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
被执行人冷水江市铎山镇眉山泉纯净水厂(普通合伙),住所地冷水江市铎山镇眉山村。
负责人谢月清,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执行人梁琼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彩梅与被执行人梁琼民、冷水江市铎山镇眉山泉纯净水厂(普通合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金额100000元,到位金额0元。依法对被执行人梁琼民、冷水江市铎山镇眉山泉纯净水厂(普通合伙)的银行存款、房产、公积金、股息红利、财付通、阿里巴巴、工商登记、保险收益等财产进行了全面查询、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梁琼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被执行人梁琼民、冷水江市铎山镇眉山泉纯净水厂(普通合伙)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罗彩梅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梁琼民、冷水江市铎山镇眉山泉纯净水厂(普通合伙)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罗彩梅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此外,已对被执行人梁琼民、冷水江市铎山镇眉山泉纯净水厂(普通合伙)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