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疆木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北环东路55号。 法定代表人:罗旭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健,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祁永祥,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被执行人:李彦民,男性,652325198601010515,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执行人新疆木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垒农商银行)与被执行人祁永祥、李彦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新2328民初30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疆木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05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6454.07元。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1年05月22日、2021年06月14日、2021年07月03日、2021年07月2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总局、银行、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税务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只有零星存款,本案已冻结;其它范围里均无财产。 3、2021年06月24日查询被执行人房地产权、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构建筑物所有权、林权、海域使用权等登记信息,均未发现有财产。 4、2021年07月30日对被执行人祁永祥、李彦民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期限无期。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进程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通过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全部债权168454.07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及报告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新2328执91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发现可处置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 伟 审 判 员 陈 长 庚 审 判 员 阿里哈别克
裁判日期
二 ○ 二 一 年 七 月 三 十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韩 建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