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重庆亿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兴南路298号9号楼3层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5U86Y77M。 法定代表人:梁剑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红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重庆国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兴南路298号10号楼2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3217746216。 法定代表人:李国丘,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重庆亿万物流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8民初59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张红梅、重庆国唐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2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及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作出并送达了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到庭。经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询系统以及询问、调查、现场临柜、临控等传统查控措施,现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国唐物流有限公司已承担连带责任,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被执行人张红梅名下无房屋、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张红梅银行账户上仅有零星少量存款,因其金额小且无交易变化,不宜冻结划拨。经约谈并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红梅的其他财产及线索,申请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经合议庭合议认为,本案属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尚有赔偿款1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60元,本案执行费2900元未能执行。已对被执行人张红梅采取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旷昌政 审判员  王元烽 审判员  晏 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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