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融安县浮石镇人民政府,地址:融安县浮石镇兴平小区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02240078145176。 法定代表人:覃圣程,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怀宇,武装干事。 被告:融安县浮石镇泉头村奖村屯,地址:融安县浮石镇泉头村奖村屯。 负责人:覃伍荣,该屯屯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晋,柳州市宏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融安县浮石镇人民政府诉被告融安县浮石镇泉头村奖村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融安县浮石镇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5476元,减半收取计2738元,由原告融安县浮石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罗家宏 人民陪审员 张菊良 人民陪审员 韦柳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莫翠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