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付苏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现住三亚市吉阳镇海螺村二巷棚改拆迁办对面。
被执行人:陈玉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安徽省天长市,现住址不详。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付苏香与被执行人陈玉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琼0271民初16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玉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付苏香支付欠款4315元及利息。权利人付苏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田亚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查明,奥迪牌汽车为被执行人陈玉清所有,于2021年8月31日做出裁定委托外地法院对被执行人车辆进行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故不能进行处置。
本院查明
经本院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和线下传统查询方式再次对被执行人陈玉清名下的不动产、公积金、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多次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到位金额为0。申请执行人经本院约谈,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且经与申请执行人确认,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