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富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三保,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山西省寿阳县人,系原告配偶。 被告:阳煤集团寿阳景福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寿阳县平头镇南庄村。 法定代表人:苏新彦,男,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燕青,女,山西诚又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富兰诉被告阳煤集团寿阳景福煤业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富兰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富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富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富兰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许 鹏 人民陪审员 陈 亮 人民陪审员 李丽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 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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