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王秋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一审原告:梁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秋萍因与一审原告梁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2民初4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原告诉称 王秋萍上诉称,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广东省广州市,被告住所地在浙江省青田县,均不在安徽省太和县,因此本案不应由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当事人之间关于合同的履行地并无约定,争议标的为借款本息偿还,接收货币一方应为出借人梁田,其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即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故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郭 阳
审 判 员 袁理想
审 判 员 黄发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淑丹
书 记 员 周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