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圣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薛城区。 申请执行人张兆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 被执行人丁延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枣庄高新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圣状、张兆荣与被执行人丁延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0403民初10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8年11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立案后,2018年11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财产。2018年11月5日、2019年4月15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总对总查控,查无任何财产。2019年3月2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19年4月1日,完成传统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丁延武名下房产一处。但该房产有抵押,暂时无法处置。2019年5月6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丁延武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的其他执行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8)鲁0403民初10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董 华 审 判 员 尚培万 代理审判员 李 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郭依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