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志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丹桂大街东段泰丰大厦1区27层12号。
法定代表人:徐道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贵平,四川德途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菲,四川德途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吴丽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志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丽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四川志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40元,由原告四川志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唐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