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疆久筑汇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河北东路430号上海大厦A座30楼3010号。
法定代表人:毕峰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志鹏,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街2号。
法定代表人:张爱平,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的(2021)新0106民初2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46,812.06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相应的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