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海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村民。
被告:领天英才(北京)企业顾问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855号501室A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678298752X。
负责人:林恺枫,总经理。
被告:宝盛道吉(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83950052A。
法定代表人:王军,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于海娜与被告领天英才(北京)企业顾问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宝盛道吉(北京)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
本院在开庭审理前,发现原告于海娜与被告领天英才(北京)企业顾问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均不服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平劳人仲字[2021]第1167号裁决书,被告领天英才(北京)企业顾问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于海娜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据此,本院对后起诉的案件于海娜诉领天英才(北京)企业顾问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宝盛道吉(北京)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做出终结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诉讼。
于海娜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元,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