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阙贤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被告:林锡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审理经过 原告阙贤礼与被告林锡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阙贤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锡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阙贤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毛纱货款130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
被告自2020年9月11日至2020年12月21日期间向原告购买毛纱。原告多次发货并开具相应的提货单,提货单上均有被告签字确认。截止2020年12月21日,被告结欠原告货款130411元。原告称被告未支付上述货款。
以上事实,由提货单及原告当庭陈述等为证。
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林锡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阙贤礼货款1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林锡强负担(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缴纳,缴纳账户户名:桐乡市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桐乡支行,账号为:×××,逾期缴纳将移送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