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谢小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汉川市,租住武汉市江汉区,户籍地汉川市。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谢小龙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2020)鄂07刑初1号刑事判决,判处谢小龙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在指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谢小龙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财产刑义务,故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财产刑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经本院通过网络平台划拨被执行人谢小龙财付通人民币170.76元,并对其动产、不动产查询,通过采取向基层部门及相关人员进行调查等措施,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7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中谢小龙财产刑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以对本案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宋光亮 审判员 江红春 审判员 陈 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 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