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正辉,湖南红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陶广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审理经过

原告周纳与被告陶广忠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正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陶广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陶广忠向周纳归还保证金21万元;2.陶广忠向周纳归还借款本金4万元;3.陶广忠支付还款协议中约定的分红2.4万元;4.陶广忠向周纳支付违约金,以上述三笔资金合计27.4万元为基数,按照法律规定的15.4%年利率计算标准,从起诉之日开始计算,要求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5.本案律师费5000元由陶广忠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陶广忠未作答辩。

原告周纳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代理合作协议书》、《福利分红协议》、《协议》、《还款协议》两份、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明细单3张、微信聊天记录、委托代理协议、代理费发票作为证据,对于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予以认可。

被告质证

被告陶广忠未提交证据。

查明的事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周纳与陶广忠、长沙沖瀜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沖瀜公司)之间自2012年起开始有经济往来。2019年9月4日,周纳与陶广忠为法定代表人的沖瀜公司签订《代理合同协议书》、《福利分红协议》,其中代理合同约定周纳向沖瀜公司缴纳代理费以获得代理商资格,缴纳20万元代理费,则可以获得沖瀜公司建立咨询服务中心利润10%的分红,代理期限从2019年9月4日至2029年9月4日。分红协议则约定因享受分红,周纳需缴纳1万元保证金,以保证在分红期间不发生有损沖瀜公司的言行。对于20万元的代理费,因为周纳之前与陶广忠、沖瀜公司之间尚有18万元债权,故转为该代理合同中的20万元代理费,对于1万元保证金,周纳于2019年9月7日转入陶广忠账户。

2019年9月4日,因陶广忠个人需要借款,周纳从银行贷款出借4万元给陶广忠,陶广忠承诺按15.4%/年支付借款利息。

2019年9月16日、2019年9月17日、2019年9月20日、2019年9月23日,周纳分四次均向陶广忠转款2万元,共计8万元,陶广忠认可该8万元系加盟费。

2020年7月24日,陶广忠向周纳出具还款协议,承诺对8万元在2020年8月24日还清,并给予2.4万元分红回报,实际并未归还,本案中周纳尚未主张该8万元。

2021年1月17日,陶广忠与周纳签订协议,承诺对代理合同中的20万元、分红协议中的1万元、加盟费8万元予以退还,同时对于4万元借款的借期确认为一个月,按照15.4%计算利息直至还清,如发生争议,陶广忠承担律师费。陶广忠同日出具还款协议,承诺按照三期还款,第一期2021年4月底前还款5万元,第二期从2021年5月份开始,5月、6月、7月各还10万元,第三期2021年8月全部结清。出具协议后,陶广忠并未还款,现周纳放弃对沖瀜公司主张权利,仅要求陶广忠归还款项,遂向法院起诉,提出诉称所述之请求。

另查明,周纳为主张本案权利,花费律师费5000元。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周纳自愿放弃对沖瀜公司主张权利,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予以认可。陶广忠在2020年7月24日、2021年1月17日出具书面协议、还款协议对双方之间债权债务进行确认,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现陶广忠未能按照还款协议还款,周纳主张保证金21万元和借款本金4万元、分红2.4万元,均属于陶广忠确认需要在2021年8月前还款的款项,对该三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周纳要求陶广忠对前述27.4万元按照15.4%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其中21万元双方并未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陶广忠逾期还款,可自逾期之日(2021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对于分红2.4万元,按照陶广忠2020年7月24日出具的还款协议,该部分实际属于利息性质,故不再计算违约金。对于4万元的借款,周纳自认系从银行贷款再出借给陶广忠,故周纳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该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周纳可以主张借款本金4万元,无权主张借款利息、违约金。关于本案律师费,周纳提供了委托合同以及律师费发票,同时陶广忠的还款协议中亦自愿承担律师费,故对于周纳主张律师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9日公布)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陶广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周纳保证金21万元、分红款2.4万元、借款本金4万元,合计27.4万元;

二、陶广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周纳违约金(违约金以21万元为基数,按3.85%/年的标准从2021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陶广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周纳律师费5000元;

四、驳回周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20元,减半收取2710元,由陶广忠承担2400元,由周纳承担3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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