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廖超,男。 被告:王国清,男。

审理经过

原告廖超与被告王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国清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廖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571.08元逾期还款利息(从逾期还款利息计算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1年7月19日,2021年7月19日至借款实际返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另行计算。具体见附表一);2.请求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所花费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19日,原、被告双方就被告向原告借款事项签订了书面借条,借条约定:王国清今已借到廖超20000元人民币。借条签订时被告承诺,将于一个星期内偿还借款,原告当日即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向被告(户名:王国清,账号:6217002980112313163)支付借款20000元人民币。但截止至本案起诉之日,被告仍未能返还借款本金及逾期还款利息,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现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给予公正判决,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王国清未予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19日,被告王国清向原告廖超出具借条:今借到廖超20000.00(2万元整)。原告廖超通过手机银行向被告王国清转账20000元。后因被告王国清未向原告廖超偿还借款,以至本案的发生。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被告之身份信息、借条、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未予偿还,故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571.08元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对借款期限及支付利息都没有约定,故对原告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王国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廖超借款20000元。 二、驳回原告廖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元,由原告廖超负担5元,由被告王国清负担1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肖成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唐志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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