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褚妍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罗彬与被告褚妍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褚妍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罗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为被告垫付的还款5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8年9月29日借到陈威华现金伍万整,原告为其担保,至今被告尚未还款,原告履行了担保人责任,已经偿还陈威华5万元,原告承担担保责任后多次向被告追偿,但均未果。为此特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褚妍妍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状。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29日被告褚妍妍以家庭生活需要为由,向陈威华借款5万元,为此给陈威华书写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到陈威华现金伍万元整,借款人褚妍妍,担保人罗彬,借款日期2018年9月29日”。此款经陈威华催要,被告褚妍妍并未归还,原告罗彬被迫承担担保责任,于2020年4月30日归还陈威华现金2万元,于2020年5月20日以物抵款3万元,以上均由陈威华打下收条,并将被告褚妍妍在2018年9月29日书写的借条原件退给了原告罗彬。原告承担担保责任后向被告褚妍妍追要未果,为此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2018年9月29日借条、2020年4月30日归还陈威华现金2万元的收条,2020年5月20日以物抵款3万元由陈威华打下收条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担保借款,事实清楚,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据担保法及相应司法解释的规定,有权向被告追偿。被告拒不偿还应赔偿对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褚妍妍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罗彬代偿款5万元及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的2020年8月3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褚妍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赵 泰 审 判 员 钱继红 人民陪审员 黄德爱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陈珊珊 书 记 员 张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