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含山县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环峰东路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764773919G(1-1)。

法定代表人:翟宗宏,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裴仕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含山县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被申请人系含山县百合花园业主。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提供物业服务。按马鞍山市物业管理及物价部门规定,被申请人每月应当向申请人支付物业费。但被申请人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共拖欠物业服务费1310元。经申请人催缴未果,现特申请要求被申请人裴仕龙给付申请人物业服务费131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本案裁判结果被申请人裴仕龙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含山县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310元。

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裴仕龙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天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齐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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