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侯某,男,满族,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21)辽1403民初266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侯某与李某合同纠纷一案。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于2021年4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以及廉政监督卡; 于同年4月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劵、保险、网络资金、工商登记等财产类型;
答辩情况
于同年4月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但被执行人拒不到庭,传唤无果; 于同年4月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积金等情况进行了调查; 在财产调查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于2021年9月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贺亚军 执行员 陈 龙 执行员 张永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树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