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郭建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牧民,现住阿巴嘎旗那仁宝拉格苏木那日图嘎查*号。

被执行人乌云塔娜,女,蒙古族,****年**月**日出生,牧民,现住阿巴嘎旗别力古台镇敖伦宝拉格嘎查。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郭建芳申请执行乌云塔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内2522民初3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28600.00元,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本院于2021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乌云塔娜发出

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1年1月8日、5月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房产土地、保险、车辆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巴嘎旗支行查询被执行人乌云塔娜理财产品,发现被执行人无理财产品。

4、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向阿巴嘎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乌云塔娜住房公积金,发现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

5、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巴嘎旗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乌云塔收益类保险,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6、2021年5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基层组织(阿巴嘎旗吉尔嘎郎图苏木乌力吉比力格图查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生产、生活情况,收入来源,债权,牲蓄等财产线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7、另查明,被执行人乌云塔娜有草原生态环境保护补助金每年10000.00元左右,本院已经冻结被执行人草原生态环境保护补助金,发放后统一分配。

8、本院于2021年5月6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9、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向申请人郭建芳反馈案件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控制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可申请恢复执行、提出执行异议等相关权利,申请人对此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对(2018)内2522民初363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被告乌云塔娜于2020年10月30日之前应偿还原告郭建芳的28600.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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