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揭西县。
委托代理人:邹可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揭西县,系高伶的丈夫。
被执行人:曾杰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审理经过
高伶与曾杰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52民终6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曾杰文应付还高伶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如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高于年利率18%的,则按年利率18%计算);一审案件受理费510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101元,均由曾杰文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高伶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曾杰文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10日内报告财产。期届,被执行人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经向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曾杰文名下有位于揭西县东侧公路边的房地产[产权证号为揭西集用(2007)第100900571号],本院已依法将其轮候查封。除此,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于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本院已采取向被执行人曾杰文发出限制消费令以及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高伶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的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本案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不符合处置条件且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曾杰文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高伶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曾杰文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