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民事审判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9日向执行局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海林负担案件受理费175元。2021年9月9日,本院执行局立案执行,依法追缴。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按照法律文书实施了执行行为,被执行人自动交纳诉讼费175元,该案执行目的已经达到。 至此,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审判人员
执行员 孙志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炳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