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胡丛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枣庄市薛城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任洪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邹城市。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胡丛斌与被申请人任洪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883民初388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原审诉讼中,被申请人任洪磊因对原审被告的身份核查错误,错误的将再审申请人胡丛斌列为被告,被申请人任洪磊也向本院出具《证明书》及《撤销执行申请书》一份,自认胡丛斌并非涉案买卖合同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并非适格的诉讼主体。再审申请人胡丛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