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浦锦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 被执行人:上海吉晗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负责人:彭忠财,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浦锦伟诉被告上海吉晗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的(2020)沪0118民初191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约定:被告上海吉晗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浦锦伟欠款人民币10,000元,此款被告上海吉晗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10月至2020年12月每月30日前支付2,000元,于2021年1月30日前支付余款4,000元。届期,被告上海吉晗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义务。权利人浦锦伟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上海吉晗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与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2021年3月23日前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高消费令。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 嵩 审判员 倪 鸿 审判员 孙佑正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