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化县安信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化县。

法定代表人陈如清,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系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贾培亮,职务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新化县安信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的(2019)湘1322民初422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化县安信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执行。

2021年4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3月2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于2021年5月12日向石家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不动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通过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新化县安信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灵,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对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2021年7月28日将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新化县安信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灵,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新化县安信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灵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7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435596.82元,尚有2435596.82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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