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鼎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义让街17号,组织机构代码91500117203600399X。
法定代表人:王中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振强,重庆舟济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贵阳合纵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南湖新区云中路米兰春天五期营销中心,组织机构代码915201007952982255。
法定代表人:余悦瀚。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鼎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合纵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鼎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