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石光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现住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
原告:石海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现住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河,浙江五楼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赖仁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现住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
被告:王春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现住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
审理经过 原告石光松、石海军与被告赖仁旺、王春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石光松、石海军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石光松、石海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光松、石海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738元,由原告石光松、石海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