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申良,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裴石乡油房村。 被执行人谢贵兰,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林丰乡白果村。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503民初64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张申良申请执行谢贵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谢贵兰名下丰田牌机动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贰年(不含轮候期间),被执行人谢贵兰在收到本裁定书起十日内将以上查封车辆及手续、钥匙等交付本院执行局,逾期未交付亦不履行支付义务的,视为拒执。 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续行查封,申请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冯 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仁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