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贵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张佃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原审被告:邱恩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原审被告:张忠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原审被告:薛跃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原审被告:张会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贵堂因与被申请人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佃松、邱恩余、张忠卫、薛跃吉、张会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沂南商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张贵堂申请再审称,沂南县人民法院(2011)沂南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诉讼程序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并再审。事实和理由:1.原审在未经过合法送达手续,没有送达申请人应诉、开庭传票的情况下,缺席判决,从而剥夺了申请人的的诉讼权利,判决书仍然没有依法送达给申请人;2、本案申请人张贵堂的担保期已过,依法应免除申请人的担保责任。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沂南商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28日作出,同年3月15日生效。再审申请人张贵堂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显然其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张贵堂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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