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腾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七十六团。 被执行人:汪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该团××。 被执行人:李拥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该团××。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腾向与被执行人汪源、李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在第四师七十七团有养鸡厂及养鸡设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汪源、李拥军位于第四师七十七团五连养鸡场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汪源、李拥军位于第四师七十七团五连养鸡场的林工牌养鸡设备一套,养鸡设备查封期限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  徐江川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杨 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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