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疆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        

法定代表人:范先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凌云龙,男,1964年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新疆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凌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新疆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44.56元,减半收取计2,872.28元,保全费2,001.52元,由原告新疆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