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疆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
法定代表人:范先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凌云龙,男,1964年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新疆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凌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新疆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44.56元,减半收取计2,872.28元,保全费2,001.52元,由原告新疆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