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邓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罗山县。
委托代理人胡建平、李顺利(实习),河南盈冲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信阳慕颜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家伟,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正祥,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汪强,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珍诉被告信阳慕颜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珍于2021年5月26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邓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珍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61元,由原告邓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