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允会,男,汉族,洮南市人,职员,现住洮南市。 被告:宋佳音,女,汉族,洮南市人,无业,现住洮南市 第三人:吉林省恒和维康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立更,系董事长 第三人:石立更,男,汉族,大安市人,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允会诉被告宋佳音及第三人吉林省恒和维康药业有限公司、石立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张允会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允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邢国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范世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