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孟庆林,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冀0803刑初35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孟庆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孟庆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查封被执行人孟庆林相当10000.00元的财产。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孟庆林负责保管。财产查封后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爱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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