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安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斌、李愿愿,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生忠,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告:宁夏地质工程学校,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滨河新区国际科教城星河街与元通路交汇处。
负责人:王曦,系该学校校长。
被告:内蒙古新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黄河西路北侧建工佳苑B区11号楼1207、1208公寓室。
负责人:顾一春。
被告:内蒙古新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海拉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张二飞。
审理经过
原告徐安海与被告王生忠、宁夏地质工程学校、内蒙古新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内蒙古新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